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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项目后若干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粤国税发[2004]18号
 
  【发布日期】2004-02-04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 意见 通知

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有关审批项目后若干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局对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的管理问题
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年度职工在册人数;
2、应付工资总额;
3、实发工资总额;
4、实发福利费总额;
5、经董事会批准的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的文件。
二、关于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管理问题
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金额必须在“放款余额”、“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中反映。上述科目中如有不承担风险的年末未收回委托贷款,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在其他科目反映的应收款余额,暂不计提坏帐准备金。
   三、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问题
  中外合作企业按合作期限或者剩余的合作期限计提折旧的,除按《通知》要求提供的资料外,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对外贸易经济部门批准的企业合作经营期限和固定资产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的有关文件。
四、关于企业固定资产不留残值的管理问题
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在计算折旧前,必须将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购置时间、使用年限、折旧方法以及不留残值的原因等情况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后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作附表说明。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再改变。企业未将不留残值原因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固定资产,应按《通知》规定预留残值10%。
五、关于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问题
上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以上,取得《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其当期申报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期产值70%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本期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会计报表按照优惠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终审。
截至每年的6月30日止,企业没有将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发的上一年本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报主管税务机关的,从7月1日起,不论其当期的出口产品产值是否达到当期产值的70%,均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终审。
六、关于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管理问题
《通知》中第六条“如净收益数额较大”,对于“净收益数额较大”的掌握,我省暂定为达到或超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业务收入)的2%且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七、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问题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的起止时间以一个纳税年度为限,且技术开发费要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这些费用是在研究开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主要包括:
1、研究机构人员工资;
2、购买研究开发设备、测试仪器(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内,超过10万元按购置固定资产处理)支出及调试、安装费用;
3、技术图书资料费;
4、研究设备的折旧费;
5、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或联合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6、新产品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7、支付新产品试制用的原材料、外协件、水、电等试验费用及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新产品检测、查新、鉴定和推广费。
推广费是指在新产品销售前发生,使消费者认识新产品性能和作用的费用;新产品销售后发生的广告费及与该产品销售有关的各项费用等均不属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其开发的项目成果必须经过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可,提供的年度技术开发费,必须在财务上单独列支、提供相关合法凭证且帐证相符。上述四个条件不同时具备的,其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加计扣除。
发生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除按照《通知》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对企业所开发研究项目认定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证明文件,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表》。
   八、关于企业接受捐赠大额非货币资产的判定问题
《通知》中第八条“若接受非货币资产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掌握,我省暂定为达到或超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业务收入)的2%且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九、关于税务部门的管理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重视取消有关审批项目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对相关项目的管理,明确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取消有关审批项目后,对企业办理相关事项的确认,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准确、时间是否属实等情况的审核,不符合规定者不得办理。
十、关于企业的法律责任问题
取消有关审批项目后,企业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如实反映费用、成本等开支情况和经营成果的,应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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